南昌大学国际材料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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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国际材料创新研究院章程 (试行)

2019-11-10 06:00        点击:
来源: iimi        作者: iim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昌大学国际材料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创新发展平台。为规范研究院的运行和管理,根据《江西省高校国际合作创新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南昌大学关于核定南昌大学国际材料创新研究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南昌大学学科特区管理办法(试行)》《新材料技术学科特区管理细则》,以及南昌大学国际材料创新研究院建设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院的定位:面向材料产业需求和学科前沿开展重大基础和应用研究,助推江西省材料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引领材料领域若干研究方向达到领跑世界水平。

第三条 研究院的建设目标:成为江西省材料领域的学术与技术高地、人才引进与培养高地、国内一流的产学研用一体化示范基地,助推南昌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迈入世界一流行列,为江西省科技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研究院的建设任务:

(一)培育、引进、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面向海内外引进知名专家学者、高级技术骨干和核心技术管理人员等高层次人才。

(二)开展教育国际合作交流。与海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突出拔尖创新型实用人才的培养,大力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提高国际影响力。

(三)开展国际合作创新研究。与海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着力解决制约我省材料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

(四)引领我省材料行业技术进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江西材料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研究院试行学校学科特区管理模式,将在治理结构、人事聘用、项目组织、绩效考评、分配激励等方面先试先行。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研究院实行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立技术指导委员会和院务委员会。

第七条 研究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院长1人。院长、副院长均由学校任命。

第八条 院长职责:

(一)执行学校决议;

(二)组织实施研究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研究院管理与运行;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下设综合事务部,包含公共事务办公室、国际事务办公室、公共技术办公室、技术转移办公室等行政支撑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形式等按照“南昌大学国际材料创新研究院行政管理暂行条例”(另拟)执行。

第十条 研究院可根据战略发展需求本着“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构建若干个研究中心及产业化平台。


第三章  技术指导委员会

第十一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是研究院的技术和战略指导机构。

第十二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由国内外材料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9人,其中企业技术专家比例不低于40%

第十三条 主要职能:

(一)审议研究院的战略目标、学术研究任务和产业主攻方向;

(二)审议研究院“领军人才”层次拟引进人员;

(三)审议研究院的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审批研发基金课题;

(四)为研究院争取研究项目和其他学术、企业资源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采取聘任制,首聘期两年,由研究院各领域专家推荐,由学校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名,秘书由研究院院长兼任。

第十五条 技术指导委员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由主任召集,由秘书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院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院务委员会是研究院的审议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院务委员会由研究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研究院副院长及下设行政科室主任组成,总人数不超过9人。设主任1名、秘书1名,主任由研究院院长兼任,秘书由公共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八条 主要职能:

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研究院人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拟定研究院发展规划、管理规章、重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定研究院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


第五章 研究中心及产业化平台

第二十条 研究院围绕江西省新材料重点发展规划,面向江西省新材料产业,本着“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构建若干个研究中心及产业化平台,可充分运用企业化的运作模式。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支持知识产权归属南昌大学且符合研究院总体战略发展方向的科研成果成立产业化平台,科研成果完成人提交可行性申请,经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的产业化平台可向企业实体转变,成为科技型、知识型的中小型公司,实行股份制管理,需遵照《南昌大学学科特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转型方案。

第二十四条 转型后公司由项目团队全权负责运营,研究院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及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由公司负担,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支出。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实行“按需引进、重在使用、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用人制度,制定规范的人才聘用程序,建立公平、有效的分类评价标准,形成人尽其才的格局。

第二十六条 除学校配备的管理人员外,研究院的人员分为“两栖人才”、“柔性引进人才”、“劳动合同制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两栖人才”指与企业联合引进,纳入研究院200个单独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由研究院与江西省企业共同开展招聘。分三个类别:“领军人才”、“科研骨干”、“紧缺人才”。由技术委员会审议“领军人才”层次拟录用人员,报学校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办批准;由院务委员会审定“科研骨干”、“紧缺人才”三个类别拟录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书。录用结果上报学校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办备案。

学校接收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并聘任其为教师,提供基本条件,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并根据其基本情况聘任为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引进人才一年中1/5时间在学校工作,4/5时间到聘用企业开展工作,其奖金、津贴及相关奖励由企业根据其作用贡献予以发放。引进人才所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在学校完成,毕业论文研究结合企业需求开展,在企业完成。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际知名专家学者,跨国公司、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技术总监和总工等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研究院采用“柔性引进”方式,组建创新研发团队,开展高水平的创新和研发。由院务委员会审定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书。聘任结果报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研究院其他管理和实验专业技术等岗位人员,采取劳动合同制形式用工,研究院发放其薪酬,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与各类人员均签订聘任合同书,聘期内按合同约定执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研究院按滚动淘汰机制做解聘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国家及江西省下拨研究院建设经费,严格遵照《支持地发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南昌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接受企业委托的项目经费、研究院技术成果收益和社会捐赠,可用于研究院日常运行及人员福利发放。具体使用将遵照《南昌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细则和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将随着研究院的建设进展不断增补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批准。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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